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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民政局 关于集中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 2017 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8 10:05:38    来源:    作者:

广安市民政局

关于集中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 2017 年度检查

工作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1 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 27 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 5 月 7 日-6 月 6 日集中开展 2017 年度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工作,请业务主管单位通知并督促所管理的社会组织按时到我局参加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17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市级社会团体和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5 月 11 日前,到市民政局领取年检通知。年检报告书、党建工作情况登记表在广安市民政局官网http://minzhengj.guang-an.gov.cn/或“广安民管群”(群号:226158478 或 227970982)下载。

(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签章后报送,已脱钩的社会组织直接报送(名单附后),各社会组织务必于6月6日前将资料报送至市民政局206室社会组织管理科(凌云路 186 号),逾期不予受理,所有材料除签字盖章的地方外,一律打印。

(三)市民政局审查年检材料并结合其他问题线索及相关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 2017 年度检查结论。

三、年检材料

(一)年度检查报告书(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一式 3份,已脱钩社会组织一式 2 份),社会团体下载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下载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必须同时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党建工作情况登记表。请如实填写党建工作情况登记表,并及时在四川省两新组织党建平台上更新维护账号信息。

(五)脱贫攻坚单项材料。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开发〔2017〕12 号)的要求,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还应同时提交2018-2020 年参与脱贫攻坚工作规划,2018 年参与脱贫攻坚年度工作计划和 2017 年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单项材料。

四、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一)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地抽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 2017 年度的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17 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17 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二)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要求参检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或者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参检单位报告的情况实地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 2017 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工作要求

(一)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双重负责”管理体制要求,高度重视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工作,按时审核把关,并加盖印章。

(二)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检查,确保本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按时完成。

(三)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年度检查信息附表,确保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错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四)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于 2018年 10 月 31 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五)对于不按时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我局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将其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在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进行公示,并向“信用中国”进行推送;情节严重的,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给予警告、暂停活动以及撤销处理。

问题咨询及监督电话:0826-2363009。

附件: 

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doc

党建工作情况登记表.doc

2017年度年检名册.doc

未参加 2016 年年检社会组织名册(社会团体).xls

未参加 2016 年年检社会组织名册(民办非).xls


广安市民政局

2018 年 5 月 7 日